为适应学校应用型转型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与教学、产业的有机结合,发挥科研工作对教学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升体育学院的学科发展水平,鼓励与支持体育学院教师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重新修订体育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体育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离退休人员和外聘学者,其第一单位署名为“乐山师范学院体育学院”的科研项目与成果,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科研计分奖励
凡体育学院教师按学校《乐山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计分办法(修订)(2015年7月1日版)》审核获得的科研计分,体育学院按6元/分给予奖励。
第二条、项目申报奖励
1、体育学院对申报高水平科研项目、调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项等,进行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600元/项
——部委(署)级、国家体育总局:400元
——省级、省体育局:200元
——市厅级、市级体育局:100元
2、各级各类项目在完成该项目要求的申报书后,必须由项目主持人将相关材料报送体育学院,经体育学院审核同意上报,再报送各级科研、教学机构的项目,按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3、项目申报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两项(不分级别),同一项目报送不同科研机构、不同级别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五条 科研论文奖励
1、学院对在国内、国外各级核心类期刊和权威引文索引上发表或收录的论文给予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论文,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以最高奖励为准,并只计发一次奖励。
2、自然科学类期刊论文
SCI每篇奖励0.8元,SCI-E每篇奖励0.4万元,EI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EI会议论文、CPCI-S(ISTP)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每篇奖励0.08万元。
3、社会科学论文
A类核心奖励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每篇论文奖励10万元、《新华文摘》(1500字以上)、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出版)、A&HCI(艺术与人文引用索引)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奖励3万元;
——在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历史研究、中国语文、文艺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学评论、语言文字应用、心理学报、教育研究、管理世界、求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奖励1.5万元;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1500字以上)、CSSCI刊物除教育部确定的一级期刊外学科排序前15%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奖励1.2万元;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中国教育部》理论版(1500字以上)论文,每篇论文奖励0.75万元;
B类核心奖励标准
在除SSCI和A&HCI刊物外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中核心期刊表内所列刊物、CSSCI来源期刊其学科排序在15%到50%之间期刊论文、国外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的奖励按学校奖励标准为0.6万元;
C类核心奖励标准
——除A、B类CSSCI来源刊论文,CSSCI辑刊论文、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论文,每篇论文的奖励按学校奖励标准0.4万元;
——除A、B类外的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论文的奖励按学校奖励标准为0.2万元;
——ISSHP论文、《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核心扩展区期刊表内刊物论文,每篇论文的奖励按学校奖励标准为0.1万元;
第六条 学术著作奖励
——学校审核认定的学术著作和其它著作(包括个人论文集、译著、工具书、科普著作等),学术著作按每10万字奖励0.2万元,其它著作按每10万字奖励0.1万元。国家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按以上标准的150%进行奖励。
——自然科学著作不足20万字的,按20万字计算奖励。
——再版著作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技术成果奖
——发明授权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等各类专利果,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项奖励0.15万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0.1万元。
——成果转化方面,体育学院按学校配发奖励标准的100%进行奖励
第八条 科研成果奖励
1、科研成果在校外获奖,体育学院视获奖的级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国家各部委及省级科研成果奖,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乐山市政府科研成果奖,体育学院按学校配发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优育学院教师获得由中国体育科学学会颁发的奖项,以及其它对体育学院有突出贡献的奖项,由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先行审核确认,再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2、一项成果多层次获奖,只按最高级别配发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九条 高级别科研项目奖励
1、对获得高级别科研、调研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员,体育学院在项目结题完成当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国家级:按学校配发奖励标准的50%金额给予奖励。
——部委(署)级、含国家体育总局项目:按项目经费的30%给予奖励
——省级项目、省级体育局项目:按项目经费的20%给予奖励。
——市厅级、市级文体局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
——获得其它对体育学院有重大贡献的项目,体育学院参照以上标准,视实际情况确定。
2、各级自筹项目的奖励,以自筹经费的是否到达学校科研账户为标准,如果在结题前经费到达学校科研账户的,体育学院将按以上各级别的奖励进行奖励。
第十条 科研基地建设奖励
以体育学院教师为负责人(主持人、主任)申报各级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成功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万元
——省级科研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奖励2万元。
——厅级科研机构、奖励1万元
——校级科研机构、奖励0.3万元。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办法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教师需按学校的相关文件先行完成申报、审核,体育学院根据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最终审核结果,按本办法的相关标准发放奖励。
2、教师的申报程序参照《乐山师范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试行)》(2015年7月1日执行)文件的第八条执行,需要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的,教师必须按时提供,逾期不予以奖励。
3、本办法中的奖励经费,由体育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划拨,按本办法发放的各项奖励,其支付标准含税,统一在学年度下期年终分配时划拨。
4、按本办法划拨的奖励金额,统一划拨到项目与成果的负责人、主持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认可的第一责任人,涉及其他成员的分配由上述负责人负责分配。
5、如发现体育学院教职工在完成科研工作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查明属实,体育学院将收回该成果所得的奖励经费,同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其它处理。
6、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增补、删减等条款的,以补充文件或修订稿的形式完成。
7、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体育系高水平科研奖励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乐山师范学院体育学院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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