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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发稿时间:2022-10-11 20:40:01 撰稿人:体育学院 浏览量:

             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1. 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院聘任专任教师担任

    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院长,分管学科与科研的副院长,教授代表,具有高级职称的系部主任、专业教师代表。人数视情况由7人或9人组成。

  2.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3. 学科建设学术审议。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院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专业开设方向;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教师晋级学术评议。评审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3)人才引进评价。评价学院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

    (4)各类人才推荐评议。评议学院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

    (5)成果申报学术评审。评审学院推荐的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奖励等。

    (6)组织引领体育学院教职工科研创新工作。一年两次学术工作坊活动,审议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7)教风学风维护。依据《乐山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试行),负责学院教风、学风维护,负责教师和学生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8)受学校或学院委托对涉及教师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9)评议体育学院大学生毕业论文等有争议的学术问题。

    (10)评审推荐体育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指导教师。

    3.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

    (1)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2)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3)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4)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其他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即进行公示,异议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5)学术委员会聘任:体育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每两年聘任一次学术委员。

    (6)经费:学院对于聘任的主任每年给予500元兼职津贴,非班子成员按照参加活动的次数予以津贴补助,视情况给予一定调研经费。

    4.附则

    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体育学院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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