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体育学院党委委员会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党委委员会议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体育学院党委委员会(后面简称党委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党委委员会的决策形式是党委委员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四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五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宗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践行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教育培训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委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通过所属党支部设置、撤销或调整方案,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审议工作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学校党委备案或审批;
5.听取所属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听取所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并组织评议考核;研究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计划、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等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6.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事宜;
7.二级党组织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和组织处置处理问题;
8.加强二级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体育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研究提出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 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 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体育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易班工作站、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二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应由党委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二级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体育学院未担任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党委委员会会议,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或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行政正职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委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该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工作时,落实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党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党委委员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并事后通报情况。
凡属应当由党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谈论有关细节和内容,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讨论环节和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与会人员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应于会后及时收回。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凡属党委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组织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委员会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党委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和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或者不按保密要求,泄露会议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会应坚持以适当方式听取师生党员的意见,定期召开师生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党委委员会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收学校党委的督促检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评估范围,对违反本规则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将用于学校接受巡视、专项审计和校内巡察、督查的重要依据,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体育学院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审核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体育学院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体育党务[2021]2号)同时废止。
体育学院党委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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