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Y-008、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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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03-16 10:57    作者:    审核:张孝禄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乐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乐师院〔2021〕118号)相关规定,结合体育学院学科专业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对学院学术事务负总责。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与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助力学院体育学科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院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协同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主组成,兼顾学历学位与年龄结构,包含一定比例博士和45岁以下青年教师。

委员人数为7-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45岁以下青年委员不少于1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外体育学科知名专家或行业代表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参与常规表决,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恪守学术道德;

(二)学术造诣深厚,在体育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具备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符合学校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一)专家委员: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按照学术委员会构成原则,结合学科专业情况构成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学院党委员和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最终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由院长聘任。

(二)特邀委员:由院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审定后聘任。

第十条委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连续3次无故缺席会议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存在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空缺时,按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增补,任期至本届委员会届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党政班子及相关系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民主监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二)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及相关学术活动,对会议涉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三)维护学术尊严,督促师生恪守学术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体育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新增或调整体育学学位点、专业及其方向的规划方案;

(三)学院学术机构(研究中心)设置方案,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各类人才选拔推荐的学术条件;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研成果的评审,对外推荐各级各类体育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兼职教授聘任的学术水平审核,推荐国内外体育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学院自主设立的学术基金、科研项目及科研奖项的评审;

(四)学院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科技创新奖的评审;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方案;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产学研合作等重大合作项目;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时,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当事人对专家组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建议学院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提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议、决定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委员,并送达相关材料。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提前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缺席情况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一)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二)涉及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议或评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根据事项性质(如师德师风认定、学术纠纷裁决),可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第二十条凡审议、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存在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学院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提交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相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学院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会议组织、材料归档、公示公告、联络协调等),办公室主任由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兼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是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学院其他学术管理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乐山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乐山师范学院体育学院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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